【48812】依安县人民检察院对王彦丰提起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时间: 2024-07-08 23:42:14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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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经依安县公安局依法查明:2022年5月初,王彦丰伙同李明(殁年39岁)在依安县太东乡第三水库乌裕尔河河道内使用租借的钩机、铲车盗采河道内土沙,至少盗采砂石6405立方米。然后将盗采土沙(60%含沙量)以每立方米36元到40元不等单价出卖,涉案金额至少为185745元。经依安县节能监测和价格认证中心对王彦丰盗采的涉案沙子进行作价,每立方米涉案沙子价格为29元。王彦丰、李明对不合法采矿的现实供认不讳。王彦丰不合法挖掘矿产资源的行为,对矿产资源导致十分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矩,法律规矩的机关和有关安排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矩的机关和有关安排提申述讼的,人民检察院能支撑申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矩》第九十一条的规矩宣布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发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机关和社会安排,在本公告宣布三十日内将有关状况书面反应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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