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要求
- 时间: 2024-05-18 04: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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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施,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集成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动机组、水泵等。
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文件要求,我市纳入重点管理的主要为工程机械设备,最重要的包含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旋挖钻机、高空作业平台车、场内车辆(非公路车辆)等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
据专家介绍一台低于国三标准的工程机械尾气排放相当于50到80辆小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颗粒物排放高于柴油货车排放,而且使用范围广、数量多、流动性强、用户不固定,是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来源之一。
由于历史原因,非道路移动机械之前缺乏行业监督管理,底数不清,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快速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和省、市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加强底数排查,明晰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建立完善的清单和数据库,制定系统性的监管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强化污染监管,扎实有效的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
为加强洛阳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大大降低机械尾气排放污染,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开展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联网工作。本市辖区内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纳入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平台予以运行监管,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科学治污、精准治污探索路径。
1、编码登记:在我市辖区内销售、租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依规定办理信息编码登记,悬挂环保号牌,随机械携带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采集卡扫码信息与机械信息和环保号牌号码一致;如下图:
禁止私自拆除或恶意破坏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牌;禁止套用、倒卖和悬挂假的环保号牌,以及拆除定位装置。如果您的机械变卖、转让、报废等需要所有权变更的,请及时联系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予以相关信息变更或拆除设备。
广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发动机故障及时维修、保持发动机良好的运行工作状态,从正规渠道购买和使用达到国家标准的清洁燃料,确保达标排放;我市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必须合格,不得有可视烟!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洛政通〔2021〕75号)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尾气排放须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III类限值要求,不得使用有排放可视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请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者)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性抽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依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在此对广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积极努力配合、理解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表示感谢,感谢您们为洛阳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做出的积极贡献。
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离不开您的理解和支持,更需要您的参与。让我们行动起来,同呼吸、共责任、齐努力,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不仅是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要求,更是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第一个任务,也是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我们再次号召大家做好以下工作:
1、自行排查正在使用及厂(场)内停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使用管理要求!及时清洗整理更换符合使用上的要求的机械设备,无环保号牌、无“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无安装定位、尾气排放不合格或尾气排放有可视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予使用!
2、2022年年底前已安装环保号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时进行信息核查、补充申报、确保定位装置正常使用和核办“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
3、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发动机故障及时维修、保持发动机良好的运行工作状态,从正规渠道购买和使用达到国家标准的清洁燃料,确保达标排放;
4、积极努力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抽查,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时做维修治理,确保排放检验合格。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依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标准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做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依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干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不再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个人对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进行举报的,一经查实,依据《洛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洛市环〔2022〕44号)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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